“高达”商标与英雄烈士姓名重合,初审公告被异议无效 | |
录入人:正道商标 发布时间:2024-04-15 08:04:23 | |
01“高达”商标
2022年08月05日,被申请人在第10类“眼科用激光器,视力测定用自动验光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光瞳间距仪,眼科器械,检眼镜,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用激光器”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高达”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12月27日初审公告。王某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流程。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02那么烈士名为何不能注册商标: 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将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所以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尽可能的找专业代理机构检索咨询,最大程度的规避注册风险。现在注册商标也不再是简单的作近似判断,需要考虑的注册因素越来越多。在此也提醒申请人想名字的时候也尽可能规避国家禁止的名称图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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