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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字号叫“老板娘”是否侵权“老板”商标
录入人:正道商标    发布时间:2024-07-02 02:07:15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老板”“ROBAM老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推广和宣传,老板早已成为驰名商标。老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家用电器,包含厨房用排油烟机、煤气灶、电热水器等。

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公示一则侵权案件,该案件就与老板电器有关。

案情回顾:

老板公司发现苏州某企业注册字号为老板娘,认为该字号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老板公司认为,二者是同行业竞争者,在老板公司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老板娘仍然将含有老板字样的词语申请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对老板公司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影响力的攀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被告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名称含有老板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者主营业务不冲突,被告也没有在店内及其他地方使用老板”“老板娘等字样,并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板商标及字号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主要体现在家用厨房电器上,被告实际主要销售的电器并非家用厨房电器。另外,老板娘公司店铺门头及店内其他地方并未使用老板老板娘字样,且在企业名称中将老板娘作为整体使用。该种使用方式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两者混淆,或将被告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原告进行关联。

综上,被告老板娘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板娘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老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近似并不必然意味着侵权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混淆可能性

提醒各经营主体,在企业名称选择和登记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和在先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以合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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