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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支付宝“小钻风”商标案,看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录入人:正道商标    发布时间:2023-03-31 01:03:37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75599号“小钻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Y033838号决定,于202112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0520日至202105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品牌“支付宝”的运营主体,“小钻风”是支付宝APP的智能客服,经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优设网”中关于“小钻风”的相关介绍材料;

2、支付宝官网中关于“小钻风”的相关介绍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鲁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7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9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价格比较服务;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9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927日转让予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520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2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后该如何避免呢?正确的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上一条: 商标还在申请注册中,使用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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