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遭杂货店侵权,卖假不制假就可以躲避赔偿了吗? | |
录入人:正道商标 发布时间:2024-02-05 09:02:00 | |
案 件 详 情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鑫源日杂商店以及其经营者韩小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已经判决;
原告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是中国著名大型白酒企业,是中国白酒行业前三强,其生产规模和贮存规模居全国白酒行业第二位,剑南春系列白酒被国人誉为中国三大名酒之一 被告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的一家杂货店以及其经营者 原告剑南春发现被告店铺里有销售假冒剑南春酒,故原告于2023年4月6日派人员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到被告经营场所内购买了2瓶剑南春酒,并专门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果然鉴定结果为购买的2瓶“剑南春”均为假酒,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外原告查询到2023年6月14日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又在被告店内查获假冒剑南春白酒7瓶。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多次故意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被告鑫源商店辩称,酒不是被告生产的,被告也不知道真假,被告也是受害者,被告也不是故意销售假酒。不过被告也议案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希望法院能依法酌情处理。
法 院 判 决
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鑫源日杂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47165号、第3820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鑫源日杂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下附裁文:
案 情 分 析
这个案情为何有点熟悉呢?
还记得那个卖5毛钱铅笔却被要求赔偿一万六千元的杂货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两起案例当事人都是销售方,本身都没有从事生产,却被起诉要求赔偿,那以后怎么才能避免这类事情呢? 一、在选择进货渠道、货源时,应当注意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查看商家的商标许可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涉及到外观产品是也要看一下对方的专利证书版权证书 二、在购入商品时依法索要票据,存留卖方的姓名、名称等线索,在商标侵权发生后,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三、拥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善意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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